住民權利與義務
探視時間
- 早上09:00-12:00,下午14:00-18:00
入住後- 權利與義務
- 當您親友入住後,我們提供以下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1.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2.慶生會、文康活動。
3.戶外活動。(視情形另計費用)
4.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
1.護理服務:日常生活護理照顧、定時監測血壓、體溫、血糖、按醫師處方給藥、鼻胃管、尿管管路之定期護理、傷口換藥。
2.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
3.醫療支援服務。
4.營養諮詢。
5.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 當您親友入住後,您或您親友需配合之處:
- 入住時務必提供健康檢查報告,確認無傳染病情形。
- 遵守中心生活公約,且無暴力、攻擊等影響團體生活情事。
- 配合訪客須知,需請量體溫、戴口罩、以酒精消毒雙手、填寫訪客登記表,以及訪客時間;若有發燒、咳嗽等情形請擇日探訪。
- 我們固定辦理日常以及節慶活動,日期將會公佈於公布欄上,誠摯邀請家屬踴躍參與。
- 若您有任何的問題,歡迎隨時提出,我們亦設有意見箱、申訴專線、電子郵件供您選擇。
- 我們的聯絡地址與電話如下:
地址:207-41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公舘崙23-1號
電話:(02)2498-9331、傳真:(02)2408-1687若您有意見反映,請洽意見反映專線0920-242-181主秘尤玟卿
或MAIL:betty891012@hotmail.com主秘尤玟卿若對於入住有任何的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 謝謝您的配合!
住民及家屬生活公約
維護每位住民的居住權益,特制定此生活公約。以下事項,請各位家屬與住民一起遵守與配合!
ㄧ、本中心全面禁止吸菸、賭博、喝酒、吸毒、嚼食檳榔等行為。
二、本中心禁止從事互助會、推銷、直銷、保險業務等行為。
三、本中心禁止從事煽動與組織非院內許可之小團體行為。
四、本中心禁止與其他住民或工作人員有實質財物或是虛擬貨幣等借貸行為。
五、本中心禁止肢體與語言性騷擾、詐欺等行為。
六、本中心禁止利用金錢、暴力、誘惑、騙術來控制、利用、教唆其他住民從事利己之行為。
七、為維護居住品質,本中心不接受留宿親友。
八、請各位住民與家屬儘量避免攜帶過多的財物於身上,您可以將零用金交付社工保管。
九、本中心禁止任何破壞公物或是對他人有言語與肢體暴力等行為。
十、若您有自行準備之藥物或中藥,請先知會護理組,並簽具切結書。
十一、本中心禁止使用火爐、電熱器等電器用品,若您有使用電器的需求,請交由工作人員協助。
十二、請維護整體環境,勿隨地吐痰、亂丟垃圾。
十三、為維護衛生清潔,請自備食物保鮮盒,並將食物放置食物保鮮盒中。
十四、公共空間設備設施使用請遵照中心使用規範。
十五、為維護住民生活品質,於探訪時間以外探視請至會客室訪客。
違反生活公約處理辦法
壹、依據:
本中心「委託養護定型化契約」規定實施。
貳、目的:
為維護本中心住民及家屬之生活安全與權利義務,養成住民良好的生活習慣及遵守團體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規範,以促進團體生活之和諧及共同維護中心之安寧。
參、住民及家屬需遵守下列事項
一、住民及家屬生活公約:
(一)、本中心全面禁止吸菸、賭博、喝酒、吸毒、嚼食檳榔等行為。
(二)、本中心禁止從事互助會、推銷、直銷、保險業務等行為。
(三)、本中心禁止從事煽動與組織非院內許可之小團體行為。
(四)、本中心禁止與其他住民或工作人員有實質財物或是虛擬貨幣等借貸行為。
(五)、本中心禁止肢體與語言性騷擾、詐欺等行為。
(六)、本中心禁止利用金錢、暴力、誘惑、騙術來控制、利用、教唆其他住民從事利己之行為。
(七)、為維護居住品質,本中心不接受留宿親友。
(八)、請各位住民與家屬儘量避免攜帶過多的財物於身上,您可將零用金交付社工保管。
(九)、本中心禁止任何破壞公物或是對他人有言語與肢體暴力等行為。
(十)、若您有自行準備之藥物或中藥,請先知會護理組,並簽具切結書。
(十一)、本中心禁止使用火爐、電熱器等電器用品,若您有使用電器的需求,請交由工作人員協助。
(十二)、請維護整體環境,勿隨地吐痰、亂丟垃圾。
(十三)、為維護衛生清潔,請自備食物保鮮盒,並將食物放置食物保鮮盒中。
(十四)、公共空間設備設施使用請遵照中心使用規範。
(十五)、為維護住民生活品質,於探訪時間以外探視請至會客室訪客。
二、若違反上述生活公約,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得終止契約。
三、住民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先予制止,勸說無效即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本中心之設備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本中心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本中心以換房間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作業規範
一、為建立性騷擾事件之預防及處理機制,依杏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特訂定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作業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性騷擾定義如下: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本規範適用於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機構僱用之工作人員,應遵守機構之工作守則,包括不得對服務對象有性騷擾或有其他相關情事等之約定。
四、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機構內服務對象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機構內服務對象性騷擾。
五、員工及機構內服務對象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六、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七、中心應致力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
八、本中心性騷擾申訴電話應張貼於布告欄。
申訴專線電話:0920-242-181 主秘 尤玟卿
傳真:02-24081687
電子信箱:betty891012@hotmail.com
九、機構內遇有疑似性騷擾事件,參考下列處遇模式辦理:
1、員工或機構內服務對象於中心內遇有性騷擾時,可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於性騷擾事件發生6個月內完成書面申訴書提出申訴。
2、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本中心設(行政管理部主任或主秘)為其受理申訴,於申訴七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三人,其中一人為資方代表,二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
3、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之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5、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7、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六十日內作成決定,於調查終結5日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書,必要時得延長卅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8、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書面記錄於30日內送達雙方並密封存檔至少十年。
9、中心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
十、本規範核定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